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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社区**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河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胡某某酒后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2****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圣城华府小区往沙河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验:胡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47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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