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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住遵义市汇川区**花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18日2012分许,胡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C8****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重庆路方向沿东联线往新浦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汇川区东联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52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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