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住遵义市汇川区**花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12分许,胡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贵C8****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重庆路方向沿东联线往新浦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汇川区东联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52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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