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花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20时3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玉兰一路附近出发,沿盘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飞凤山路段时,遇民警设卡盘查被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30.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书面材料,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到福州市公安局上渡派出所举报他人贩卖私彩,并于次日带领民警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街道**栋**店面中国体育彩票店内抓获收售私彩的郑某某。郑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照片)及提取登记表;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属性说明,现场平面图,立功证明,郑某某开设赌场案件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郑某某取保候审决定书,赌博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19]毒(血检)鉴字第11616号、[2019]毒(毒检)鉴字第103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上渡派出所监控录像视频、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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