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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白银白某某**路**号**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9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从白某某**小区出发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环路南口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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