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5********,湖南省道县人,汉族,高中文化,道县**保险公司职员,住道县濂溪山庄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小型轿车,从道县爱莲商业广场方向往道县玉龙湾小区方向行驶,21时25分,途经道县滨河路上关桥桥洞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作的《乙醇检验报告书》;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是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夜间驾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胡某某又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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