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乡**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23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湖南省张家界市区出发,沿长张高速公路行驶至281公里500米处的应急停车带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胡某某被巡逻的高速交警查获。之后,民警对胡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胡遂被民警带至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胡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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