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住安康市汉滨区**乡**村**组,农民。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2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陕G*****号小型面包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渭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渭蓝路与汉马街丁字南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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