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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镇派出所,现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7时50分许,经开区交警大队民警在经开区**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查获酒驾时,发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灰色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未测试成功,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3.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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