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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号,农民。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 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客车行至泾川县安定桥头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送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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