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村**社**号,农民。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 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客车行至泾川县安定桥头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送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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