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镇**村**号,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3日23时37分许,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冀F*****的比亚迪牌微型轿车,沿涞源县富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源大街交叉口东150米处,被执勤交警截获,经依法传唤并对胡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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