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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玉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沧县境内**路与**公路交叉口处时,被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8.07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案发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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