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玉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沧县境内**路与**公路交叉口处时,被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8.07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案发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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