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HFG****小型轿车沿衢州市柯某某学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院路与秀江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随后对胡某某进行了抽取血液留检。同年03月25日,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归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胡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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