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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南路金碧园******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案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2 日12 时45 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2W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老成洛路由龙泉骚区双龙路方向往西江大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龙泉骚区西河上游综合菜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5mg /l00ml ,后民警将其带往龙泉骚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胡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8. 6mg / 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坦白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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