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申群亮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晚,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胡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民警随后将胡某某带至成都市武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经鉴定,血液样品检出乙醇,其浓度为87.6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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