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2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以证据不足退回张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张北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9日再次移送起诉。
张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31日19时54分左右,胡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北县张北镇永义大街与兴和路1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法医鉴定中心对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16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认定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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