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路**号和**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K小型越野客车从竹溪立交桥底附近一停车场出发,行驶进入竹溪大道辅道,行至竹溪立交桥底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胡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