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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荔湾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8月21日2时17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9825B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缤纷大道西30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定,鉴定意见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7.6mg/l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是偶犯、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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