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27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粤CHJ****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高新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