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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62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11973********,回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8月30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经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39mg/100ml)驾驶一辆粤ST****号二轮女装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石碣镇东风路崇焕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胡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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