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68********,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湖北省恩施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鄂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镇**向宣某某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宣某某**镇**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鄂Q****相撞,经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后保险公司查勘员报警,胡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宣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刘某某、牟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119号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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