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 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轿车沿安望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国市北各堡村村北处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16.6mg/100ml,血液鉴定酒精含量为83.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和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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