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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2********,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7时许,胡某某驾驶贵FL****号二轮摩托车沿高绿线从绿塘乡街上往对江镇方向行驶,行至高绿线8公里处,与对向行驶的由马某某驾驶的云AP****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胡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6.93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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