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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打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明田,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下午,胡某某邀约其朋友彭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西区清香坪家属区“四月天”干锅店吃饭喝酒,吃饭中途彭某某接到电话有事离开,胡某某等人吃饭喝酒到晚上22时左右离开,期间胡某某喝了4瓶国宾啤酒。饭后胡某某驾驶自己的川D******小型轿车从西区清香坪家属区出来,经过攀西商厦往新庄村方向行驶。但车行驶至新庄村办公楼门口时被民警拦下,民警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川D******小型轿车驾驶员胡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因胡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胡某某血液样本待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胡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8.5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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