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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1********,汉族,高职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现住射洪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5日,曾因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射洪市太和镇涪江三桥附近的“**”KTV与朋友何某某饮酒至2020年4月9日凌晨2时许,后回家休息。2020年4月9日上午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川******小型普通客车从射洪市中心城区方向驶往射洪市沱牌镇方向,行驶至G247线南泉寺收费站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运钞车发生刮蹭(已赔偿损失),随后该运钞车驾驶员报警,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公安局民警随即赶赴现场,现场勘查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了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4月16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胡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83.8mg/100mL。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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