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122195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现住址为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号,2020年05月0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正溪下街往成仁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天府新区煎茶镇正溪下街316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8.8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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