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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博罗县罗阳街道建设路往东北路行驶,当行驶至东北路小东门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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