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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川Q*****摩托车,从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的家中出发,行驶至**镇**村**组乡村公路处时,因前方李某某驾驶的越野车阻挡了道路而与李某某发生纠纷,高场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在处置中民警发现胡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及将胡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2019年2月14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110.30mg/100mL。

    另查明,胡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取得驾驶证D证。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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