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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小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罗江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3日被罗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日、2018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虽然在购买原始股后不久就退出,但其在知道**私属是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然负责为小姐设计形象、指导化妆,并根据**私属整体经营情况获得提成,客观上起到了协助作用,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作出酌定不诉处理。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85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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