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94********,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在**装饰装修项目部担任水电工期间,为应对工作资质查验,于同月16日,经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通过微信账号为“gz13186******”的人员伪造了一张姓名为胡某某、证号为T3206841994********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0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特种作业操作证实物照片;
2.户籍证明、查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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