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检刑不诉〔2019〕69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社区**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根据他人的要求,帮其制作一枚“南充市嘉陵区太和乡长滩坝村居民委员会”印章,放在其摄影店里尚未交给对方。同年8月29日,民警当场从其店里查获该印章。经鉴定,检材“南充市嘉陵区太和乡长滩坝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印文,与样本“南充市嘉陵区太和乡长滩坝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人民团体印章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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