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54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胡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江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为牟某非法利益,开发了“**视播”手机软件。用户在该手机软件内注册账号并充值成为会员后,可以观看大量淫秽视频,且可通过推广该软件发展自己的下级会员从中获利。公安机关对该手机软件随机抽取数百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明知该手机软件中存在大量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推广并获取非法利益,直接传播一级下线5人,非法获利80余元。
2、2020年4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浙FQ****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兴市秀洲区**街道**路**南门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100ml,后在医院抽取其血液送检,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勘查笔录、手机信息、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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