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临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河东区**村**号。于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0日5时许,杨某某驾驶满员的客车行驶到**村时,胡某某认为杨某某的客车抢了自己的客源而对杨某某不满,胡某某伙同他人强行拦截并登上杨某某驾驶的客车,后在杨某某的行驶过程中,胡某某强行将杨某某正在使用的汽车钥匙抢走,严重威胁行车安全。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5时20分许,杨某某未按照临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客运班线时间运载乘客。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杨某某抢了自己的客源遂开车找其理论。5时52分许,胡某某与李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镇**村路段将杨某某拦截,杨某某将车停下。胡某某于6时04分59秒登上杨某某驾驶的客车,车辆开始行驶,胡某某上车开始抢夺杨某某正在使用的汽车钥匙,客车在行驶约9秒钟后于6时05分08秒停车。胡某某仍有抢夺杨某某的车钥匙和备用车钥匙的行为,到了6时05分25秒胡某某停止抢夺行为,后与杨某某在车内打电话。6时09分40秒杨某某要回车钥匙再次启动客车行驶,胡某某在车上一直站着,在车辆行驶到**村路段后下车。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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