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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工作单位浙江**工贸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浙G23****号小型轿车沿武义县二环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6时55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二环西路农贸城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何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胡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和解内容已履行完毕,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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