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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洋县人民检察院

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洋检公诉刑不诉〔2014〕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乡**村**组。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洋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1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陕F*****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洋县县城武康路南段,其车辆左前部与相对方向牟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左侧碰撞,致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逃逸过程中由东向西行至县城察院滩小区路段,其车辆左侧又与路南侧程某某停放的陕F*****号小型普通客车擦碰,致两车受损。后牟某某经送洋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19日死亡。2013年8月12日胡某某主动到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切实履行赔偿3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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