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街道**村**组,住四川省什邡市**街道**苑**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8时23分许,蒲某某驾驶号牌为川F*****的小型汽车沿京什东路北段往北京大道方向行驶,行至京什东路北段什邡市皂角街道义桥村4组路口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川F*****小型汽车乘车人廖某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周某某(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配偶)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周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德阳百信法医学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死于颅脑损伤及胸腹闭合性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经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蒲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蒲某某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廖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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