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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4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徐湾村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欧庙镇徐湾村四组路段时,不慎驶入道路左侧水沟内侧翻,造成乘车人徐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9日,事故双方达成协议,胡某某已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时年满80周岁,在案发后又积极悔过,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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