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83岁,户籍所在地简阳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8时12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川A*****小型面包车由成都市东部新区海螺镇方向驶往贾家街道方向,当车行至简阳市赤水街道平桥街与太海路交叉路口左转驶往东部新区贾家街道方向时,与其行驶方向由右至左横过平桥街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周围群众报警。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被害人刘某某经简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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