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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泌阳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30日因达成和解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04日17时许,胡某某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泌阳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南向北的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经泌阳县中医院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泌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和被害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方谅解,且胡某某过失犯罪,并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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