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系**医院**,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街**号**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英俊,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候某某在网上发布收购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广告信息,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孙某某、胡某某、柴某某、辛某某等看到广告信息后联系上侯某某,候某某通过代办公司用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手续共计14套(用秦某某身份证办理2套、孙某某身份证办理2套、柴某某身份证办理2套、胡某某身份证办理1套,另案处理处理7套),后候某某再以每套4000-6000元价格卖给福建一个QQ和微信昵称“笑傲江湖”的上线。
其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2019年11月在网上看到侯某某发布的广告信息后,与之取得联系,由侯某某通过代办公司用胡某某身份证办理了邢台山降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证件,侯某某付给胡某某1000元费用。
该案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用身份证只办理了一套手续,犯罪情节较轻,并且胡某某事后多次联系侯某某要求办理注销。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