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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陈某某等7人挪用资金、诈骗等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5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县,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县**镇**街**路**栋**室,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图木舒克市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第三师**团(以下简称**团)颁布的文件规定,胡某甲所经营的图木舒克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统一回收废旧滴管带。

2009年10月29日上午,胡某甲安排图木舒克市**有限责任公司厂长陈某某组织人员王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麻某某同王某乙等人前往**团桥头宋某某家中拉运宋某某等人收购的废旧滴管带。陈某某接到胡某甲安排后,便组织员工胡某丙等人驾驶白色**车一辆、蓝色**牌**货车一辆,前往**团桥头宋某某家中拉运滴管带。到达宋某某家中后,经王某乙与牛某某谈判,牛某某同意将4.5元左右收购的废旧滴管带以3.6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甲。随后,陈某某等人便将牛某某等人收购的废旧滴管带装上蓝色**牌**货车并拉走。因废旧滴灌带未全部拉完,当天中午,陈某某再次组织员工前往宋某某家中拉运废旧滴管带。到达宋某某家中后,宋某某拒绝陈某某继续拉运宋某某家中的废旧滴管带,并与胡某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陈某某等人被迫离开,不再继续拉运宋某某家中的废旧滴管带。

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时任**团团长王某乙为保障胡某甲经营的图木舒克市**有限公司的利益,组织团场各科室领导、职工100余人前往**团桥头宋某某家中,王某乙发现宋某某家中有人在拍照后,将宋某某叫至王某乙办公室,要求宋某某将滴管带交至胡某甲经营的滴管带厂,并表示如果宋某某不配合,便将其家中废旧滴管带没收,宋某某被迫同意。

2010年冬天的一天,任某某从**团**连收购废旧滴管带经过图木舒克市**有限公司门口时,被胡某甲发现,胡某甲遂安排陈某某组织人员麻某某前往任某某家中。经时任副团长曾某某对任某某进行要求,任某某被迫将收购的废旧滴管带拉运至图木舒克市**有限公司。胡某甲拖延一年后才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团颁行文件规定胡某甲经营的图市**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垄断滴管带经营,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评价为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且每次交易行为均有团领导和团场工作人员参与磋商和支持交易,被害人作出不符合自己期待利益的交易行为并非基于暴力、威胁行为而违背交易意愿,而是因为存在政府文件规定,为了避免自身滴灌带被没收或对行政行为的配合才妥协退让而违背真实交易意愿。因此被不起诉人麻某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麻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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