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社区**塘*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为利用山场林地,在没有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擅自雇请林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连续五天开挖机在玉山县**镇**村***山场整平土地,将山上所有林木连根挖掘。其中3株被连根挖掘致死的樟树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他被毁林木和非法开垦林地,另案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山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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