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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徐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1********,汉族,硕士文化,原**银行重庆分行小微企业金融中心总**,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单元**,现住重庆市江北区**村**栋**。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渝、权力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14日、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27日)。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银行重庆分行小微企业金融中心为消除不良贷款,完成考核目标,总**徐某某、副**胡某某遂授意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某某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贷款,以此来偿还不良和逾期贷款。2015 年底,汤某某找到重庆**客运出租车公司总经理彭某某,谎称可以为该公司控制的16 套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徐某某、胡某某在明知汤某某提供的四家“壳公司” 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相符的情况下,仍同意向重庆**照明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15万元、向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15万元、向重庆*甲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45万元、向重庆*乙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45万元。该4 笔贷款最终无法收回,银行将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以2943万元的价格进行处置,导致银行损失8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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