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刘某某等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5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3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21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2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初,邓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慈善基金会”非法组织,仿照军队构架,设置**、**、**、**、**等层级,由其担任**,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任**,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任**,**,乐某某(已被不起诉)**,**,**,纪某某(已被不起诉)、吕某某(已被不起诉)先后任**部**,利用“微信”大肆招揽**,共设立22个**,**达45万余**。邓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慈善基金会”编造各种“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并伪造“主席令”、“国务院文件”,以小投入大回报诱骗群众入会并交钱参加各种活动。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明知“**慈善基金会”系非法组织,还按照分配工作,发展**、统计报表并收取钱财,非法组织向普通**实施诈骗活动。经查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发展**20余人,经手金额54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公通字【2019】25号文件、抓捕及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微信群照片、银行流水、胡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谢某某、李某甲、艾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李某丁、宋某某、吕某某、乐某某、纪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戊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2张、u盘1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公通字【2019】25号文件》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无获利,未参与分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