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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等八人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由胡某某安排,将一辆从阳泉市某某二手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汽车租赁第一分公司租赁的某某商务车,使用虚假身份证复印件,以车主屈某峰的名义向韩某某抵押借款2.7万元,王某某获利300元,其余款项由胡某某收取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前,该车辆已由受害租赁公司收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退还韩某某2.7万元且并获得谅解。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伪造身份证件将租赁车辆用于骗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本院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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