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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乙虚假诉讼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2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男,197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5******,汉族,大专文化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某甲为逃避担保责任,遂伙同被不起诉人胡某乙恶意串通,分两次制作人民币95万及180万的银行流水,虚构事实获取兰溪市公证处的公证债权文书,捏造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胡某乙以之前捏造的债权关系及以物抵债协议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对兰溪市**街道**花园**区**室(原胡某甲名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致使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8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的诉讼请求,造成原优先受偿权张某甲、张某乙不能得到拍卖以上房产的执行款。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并于2020年3月13日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帮被不起诉人胡某乙虚构200万“承兑汇票”来源。

2021年1月19日,胡某乙已取得张某甲、张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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