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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乙开设赌场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胡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乙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组建和管理群名为“两毛群”等的微信赌博群,供群成员以龙港麻将APP的方式在群里进行赌博,群成员三十余人,约定赌注为0.2元。被不起诉人胡某乙与陈某某旗在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身份以较低价格购买龙港麻将钻石后高价销售给二人所组建的微信群内的群成员,从中赚取差价,截止案发二人各自获利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灰色iphone手机一部、黑色iphone手机一部;

2书证:身份信息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龙港麻将充钻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某旗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胡某乙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的黑色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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