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成都高新区新街里二街负一楼经营的周先森把把烧店与乐山刘记烧烤店长期因争抢客源、摆桌子等原因存有积怨,2020年6月25日21时许,周先森把把烧店的周某甲(另处)先是与乐山刘记烧烤店的胡某甲(另处)、王某某(另处)发生口角、抓扯,随后周先森把把烧店的刘某某(另处)、周某甲、周某乙(另处)以及当时在店里就餐的何某某(另处)、张某某(另处)、李某某(另处)、罗某某(另处)等人与乐山刘记烧烤店的胡某甲、王某某、廖某某(另处)、邓某某(另处)、被不起诉人胡某乙、谢某某(另处)、王某某(另处)、夏某某(另处)、游某某(另处)发生互相斗殴,双方均有扔酒瓶、砸椅子、拳打脚踢等行为,造成周某甲、游某某等人及乐山刘记烧烤店顾客马某某受伤,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游某某、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25日21时许,胡某乙在案发现场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2020年6月29日,乐山刘记烧烤店与周先森把把烧店签订和解协议,互相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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