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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肥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王某甲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5日凌晨,接匿名举报称在肥乡县**乡**村王某某家中有人聚众赌博。接到报警后我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现场抓获赌博人员18名,收缴赌具牌九一副,赌资11000元。后经调查,靳某某伙同申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宋某某、吕某某等人,自2015年9月份以来,多次在肥乡县**乡**村王某某家中利用推牌九的方式参与聚众赌博,人数达三十多人。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根据卷中证据只能证明王某甲积极参与了赌博,并不能证明其有抽头赢利、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的行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故王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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