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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李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2日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3时许,在某某镇某某村王某某家中,因王某某偷看其丈夫李某某手机一事双方发生口角、打架,李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要求撤回控告。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案系家庭矛盾引起,事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要求撤回控告,嫌疑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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