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若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94********,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乡**村,暂住若羌县**宾馆。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若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若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肖某与被害人宋某某通过玩网络游戏“英雄联盟”认识互加为微信好友后,被不起诉人肖某以母亲生病、没有打车、没钱吃饭、没有房租、辞职后没有工作、没有生活费、房子需要装修、出去旅游、骗被害人给其还钱让被害人给其打车费、路费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在被害人宋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肖某告知其真实身份时,被不起诉人肖某花费十几元在淘宝网上找了个昵称为“逐浪工作号”的商家,修改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的其中2位数,同时修改了自己的户籍地址,将修改好的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了被害人,在被害人向其索要损失时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拉黑。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中旬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共诈骗被害人43582元。现已全部退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肖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羌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退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若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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